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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站出差管理制度
作者: 会同森林站 更新时间: 2017-06-09

会同站出差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站工作人员出差与离站办事,遵循我所2016年颁布的《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站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出差类别规定

    1. 凡因站务离站当日可返回者,属于离站办事,凭乘车证明报销乘车费用,不得在外住宿。当日离站办事限定主办公地点在沈阳的工作人员(含学生等流动工作人员),因站务在辽宁省范围内活动以及主办公地点在会同的工作人员因站务在湖南省范围内活动。

    2. 当日离站办事原则上不专门派公务车与乘坐出租车,但可以乘坐站部、实验林场、会同县城三地之间的站内部业务用车,租车或自驾车不报销任何车辆费用。

    3. 短途若因公需要住宿的离站办事,事先应按程序经站长审核批准后按远程出差处理。

    4. 凡因站务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属于远程出差,按我所出差管理规定处理。

    5. 自备车辆远程出差者,站按里程数补贴适当的油费,但不报销交通补贴费与车辆其他相关费用。

    二、出差审批规定

    1. 个人因公申请出差或由站长、所领导指派出差的,提前一周申请,填写出差审批单,遵循我所出差审批程序。

    2. 因公务紧急必须出差的,出差前可由电话请示批准,并委托同事予以代办出差手续。

    3. 未经审批的,或者擅自延长出差时间的,或者擅自更改计划出差路线的,包括当日离站办事与远程出差,费用不予报销,并按旷工处理。

    三、出差时长规定

    1. 工作人员含学生等流动人员到会同野外站出差,出差时间按工作与实验需要确定,出差时长不受行政限制,但在站时间不报销伙食补贴与交通补贴,其他补贴按站相关规定处理。

    2. 除野外站部以外的异地出差,培训与会议出差按正式通知的时效核算,超过会议期的出差不予报销,其他出差按工作要求,确需延长时间的,超过部分需报站长重新审批。

    3. 因病或意外事件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事后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经调查核实后,补办相关请假事宜手续。

    四、出差费用规定

    1. 因公务出差需预支出差费的,仅限于我站未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或流动人员,并按我所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凡已经办理公务卡的,不应预支出差费。

    2. 出差期间的住宿与交通标准按我所出差管理制度处理,交际活动等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3. 当日离站办事出差者不报销住宿费。

    4. 其他不符合我所规定报销的出差费用,由出差者自己承担。

 

    五、出差考勤规定

    1. 出差人员到达出差目的地后,须保留到达目的地凭证,并第一时间电话向站长报到,如不执行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2. 于会同站或沈阳所内出差的,期间考勤按我所日常上班制度管理,于其他地点出差的,公务活动需逐日记录备案,以供备查,未按真实情况记录公务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3. 培训、会议、考察期间,发生由举办单位统一组织的非公务活动按正常上班考核,其他上班时间个人参加的非公务活动如果超过4小时应事先向站长汇报原因,并请假,不执行的按旷工处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科学院会同森林生态实验站

                                   

                                           201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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