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站资源汇交管理办法
作者: 会同站 更新时间: 2015-01-27
我站所称电子资源是指我站工作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站外站内公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我站相关的,能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全部资源,包括数据、元数据、文档、照片、图片、软件、录像等内容。我站所称非电子资源是指不能以数码方式存储,但能摘录其特征进行信息化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仪器设备、实验样地、野外基础设施、知识产权、名誉、成果、文献、纸质文档等内容。电子资源和非电子资源均为我站资源汇交对象。
一、资源汇交人
1.在我站实验林场及其管辖的实验室、站区观测场地等从事研究、监测、会议、示范等公务活动的单位、课题组、个人等为资源汇交人,来站工作的学生其导师负有连带汇交责任。
2.署名我站的课题、基金等研发项目,项目主持人为资源汇交人;由我站与其他单位联合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负责人对资源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
3.由国家或其他单位出资的,我站没有署名权利的,我站派与的实际参加人员为资源汇交人。
4.购买数据、地图等资源以及从外单承让知识产权后,其汇交义务应同时转移,转让方与受让法法方负责人为资源汇交人。
5.我站参与的海外基金项目,所有参加人员为资源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资源的连带责任。
6.合同约定一方是汇交人的。
7. 我站全体在职职工与在读学生,以及退休、退养、外调人员、已毕业学生等离站后未完成资源汇交义务的为资源汇交人
二、资源汇交内容
1.监测与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元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2.经评审机构评审过的所有材料,包括国家站鉴定材料、成果、论文、学位论文、专著、报告、项目任务书、专家意见书等内容
3.我站保存的历史资料,以及我站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示范材料、会议记录、访问记录、照片、录像、复制件等全部材料
4.我站非电子资源在信息化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档与材料
5.在附件《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数据管理条例》、《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档案管理条例》、《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样地管理条例》、《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中规定要汇交的其他资源
6.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不应汇交的材料,以及在我站信息系统平台(http://htf.ac.cn)公布的重复材料可以免交。
三、资源汇交的期限
1.监测数据及其相关材料在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一周之内汇交
2. 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元数据以及相关资料应当在试验或调查完毕一周内预先上交应汇交的材料清单;具体材料应在相关负责人验收合格后一周之内上交
3.撰写论文用的数据及相关材料,应在论文成型,投稿之前一周内汇交
4.评审材料在评审完毕后1个月之内汇交
5.特殊情况下,紧急需要汇交的材料应按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站长临时规定的期限汇交,没有明确规定汇交期限的资源应在相关事件完成之后3个月之内汇交
四、资源汇交注意事项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汇交资源,不得在汇交过程中弄虚作假。
2.监测数据及其材料的汇交应当符合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3.研究类数据的汇交应符合已有数据库建库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汇交的数据应完整可靠,例如应包含实体数据、元数据、试验设计方案等全部要素;不能入库的内容汇交人应及时与我站数据管理员协商,重新建库。
4.学生汇交数据还应由导师验收签字后方可汇交数据
5.汇交材料应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汇交纸质资料的同时,还应汇交与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8.电子文档的制作应符合资源信息化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五、汇交管理机关与负责人
1.网络监测数据由我站相关负责人员向CNERN主管部门以及我站数据管理员汇交。
2.研究类数据或其他电子资源由汇交人向站长以及我站数据管理员汇交
3.其他资源汇交由汇交人向站长以及我站相关职能负责人汇交
六、 汇交人的权益保障与法律责任
1.汇交人或单位在汇交资源时可到我站办理资源保护与共享登记手续。
2.汇交人要求共享我站其他资源时,按照相关规定开放共享权限
3.汇交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资源的,由负责接收汇交资源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通报其人事单位给与行政处罚与赔偿
4.在职职工与在读学生撰写论文用数据在投稿之后汇交或未能汇交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我站数据管理条例规定的破坏数据安全给与行政处分或者泄漏国家机密的相关规定给与处罚,外单位人员在投稿之后汇交或未能汇交的按照侵犯我站知识产权或盗窃我站数据资源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5.伪造汇交资源或在资源汇交过程中造假的,由负责接收资源的主管部门没收、销毁并责令限期改正,由此造成的名誉损害、误工、重复验收等经济损失由汇交人给予赔偿;逾期不改正的,通报其人事单位给与行政处罚,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与处罚。
七、附 则
1) 本办法实施的应用问题由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负责解释;
2) 赔偿费和行政处罚标准按照国家法规,报会同县人民政府或相应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