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N长期监测数据许可使用协议
2014年8月20日
本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于非企业单位、个人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规划管理等目的在本单位内部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将研究成果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
本许可使用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CERN长期监测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CERN长期监测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CERN长期监测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的范围内使用CERN长期监测数据,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提供方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CERN长期监测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CERN长期监测数据版权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及数据产生者(列出生态站名称)。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CERN长期监测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CERN长期监测数据。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将基于CERN长期监测数据开发和生产的成果向第三方提供,但向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政府等部门提供用于宏观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除外。CERN长期监测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CERN长期监测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使用方在成果发表后半个月内,必须将使用CERN长期监测数据所形成的成果(论文或报告等)交CERN综合中心保存(含电子版与文本版)。
2、使用方必须根据CERN长期监测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CERN长期监测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CERN长期监测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CERN长期监测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CERN长期监测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CERN长期监测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CERN长期监测数据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CERN长期监测数据时,同时提供CERN长期监测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CERN长期监测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与使用。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须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5、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7、其它类型的使用许可协议由CERN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