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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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站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会同森林站 更新时间: 2015-08-19
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家优秀的野外台站(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我站),确立专家学者在台站科学技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对分离,提高站整体研究水平、监测水平、社会服务水平,实现”我站在国内、国外具有高知名度”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站成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委员会)。委员会是受站长委托,对我站研究、监测、社会服务各领域重大事项进行规划、决策、评价、监督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则
第四条  委员会由站内、站外各占一定比例的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会全体成员由站长聘任,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应由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著名学者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工作在科研、监测、数据管理第一线,在国内乃至国际本学术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知名度;
(四)关心我站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决策的热情和决策能力;
(五)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除在本站职工中产生外,还应聘请外单位高水平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的组成应尽量保证学科领域的代表性。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八条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性的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代表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以及学术问题。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外单位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条  对于委员会决策的事项,站长有提请复议的权力。我站上级主管部门对委员会的审议、评定及决策结果有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我站站部;秘书长必须由我站站长指定我站职工担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材料送达。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站长或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出席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研究同意,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  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时,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会接受询问或陈述意见。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提请,站长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连续三次非正当理由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出现缺额,可按本章程第四条、第五条办法补充。
第三章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讨论或审议我站建设与发展战略、规划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讨论或审议学科、平台建设等经费分配原则;
(三)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评定科研项目,评价研究成果;
(四)评审学术奖励的人选或推荐人选;
(五)审议高层次学术人才引进工作;
(六)评审重大台站建设项目的立项和验收工作;
(七)指导我站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八)处理我站、学术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审议或评价的学术事项,以及按国家或我站规定应当审议、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九)受有关部门委托,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十)受我站或相关部门委托,对其他重大学术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就委员会讨论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言论保密;
(二)审议与委员会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应回避;
(三)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委员会决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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