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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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作者: 会同森林站 更新时间: 2015-08-19

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实验室各种仪器设备是保证科研与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国科学院技术档案工作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我所科研设备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我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如下:

1) 实验室的每项仪器设备必须由站长指定专人管理
2) 实验室工作管理人员由于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负责人时要作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现状。接收人要掌握仪器使用方法,清点仪器附备件和有关资料。
3) 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完好)、“三防”(即防尘、防潮、防震)、“四会”(即会操作、全保养、会检查、会简单维修)、“四定”(即定人保管、定人养护、定室存放、定期校验),保证仪器设备性能安全可靠,无泡(气)、冒(烟)、滴(水、油)、漏(电、水)现象发生
4) 实验室的大中型设备的管理必须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订货申请、订货合同、说明书、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零配件、登记表和维护记录。
5) 仪器设备的登记建档、账目管理、报废等工作由实验室财产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操作、功能开发、维护维修,办理借用手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制定仪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并督促其他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操作仪器设备。
6)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和培训使用两种形式,特别贵重及操作复杂的仪器设备由专人操作使用,一般大型仪器需经过培训取得仪器管理员认可后方可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接受仪器管理员的监督指导。中小型仪器设备实行借用制度,使用人经过简单培训后,办理借用手续自行操作使用,通常应按其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设备达到实验目的的,则不用高精密仪器设备,做好合理使用。
7) 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使仪器保持最佳状态,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仪器设备发生较严重故障时,应及时提出损坏及维修报告,严禁擅自拆卸仪器设备
8) 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鼓励科技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在掌握了仪器设备的使用技术以后,可以在专管人员的允许和协助下直接使用仪器设备
9) 实验操作应严格按照各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遇有仪器运转异常应立即向相关管理人员报告,不得隐瞒事故。
10)管理员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的记录,并按年度作好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统计,作好文件的归档工作。
11)仪器设备负责人要积极做好仪器设备的试验平台的软硬件开发工作,及时获取相关仪器技术的最新资料,以使实验室保持技术上的领先。实验员要及时把最新的仪器使用技巧对实验室的的研究人员进行培训,实验室将给与奖励以鼓励技术创新。
12)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轻微事故,实验室将组织事故认定小组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3)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提前 10 天提出申请并提交实验方案,经站长或者实验室负责人审验合格后到管理人员处进行预约登记,仪器设备的使用时间由实验室管理员统一安排。
14)如遇特殊情况取消预约,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实验室管理人员;如临时安排实验,要视实验室仪器的预约情况尽量安排,保证预约者优先。
15)研究者在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按要求关好、收好仪器,并如实准确填写使用记录,及时切断电源、水源,以免发生事故。
16)凡因违章操作造成损坏者,应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协助仪器设备的管理者安排处理好有关的维修事宜。
17)凡不能认真履行本实验室条例者,或故意违章操作者,实验室管理员有权停止或取消其使用实验室资源的资格。学生由当事人导师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视其认识程度,经本站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恢复其使用资格。
18)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保证科研、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我站实验室经站长批准可以承担外单位的实验、化验测试、加工等任务,所得经济效益按我所有关规定办理。所有研究人员、在职员工、学生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站外、站内等不同的收费标准统一收费。若有冒用名义少付使用费的事件发生,对当事人将暂停其使用仪器的资格,并处应交使用费 10 倍以上的违约赔偿。每一个实验开始前站外单位必须预付部分仪器设备使用费,管理人员方可安排相关事项。
19)站外人员使用本站仪器设备按照以下流程图操作:领取申请表 → 填写实验方案 → 站长或实验室管理员审核签字 → 预交部分实验费用 → 登记安排实验时间 → 检查仪器设备状态 → 填写使用前状态情况 → 正式实验 → 实验结束后清理、检查仪器设备  → 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后情况  → 使用人签字 → 交齐剩余实验费用
20)实验室管理员和实验室财产管理人员接受站长和副站长监督,每年应递交实验室管理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仪器设备试剂以及其他资产等库存状况报告
21)实验室设备包括仪器、试剂、器材等的采购应预先交站长根据预算和相关方案进行审批
22)本条例解释权归湖南会同森林生态系统国家野外观测研究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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